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监督管理人员和装备,统一执法标识,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