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应当客观、真实。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开展诚信服务,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不得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