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