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