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