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