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