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在航道上埋设河底管线,其顶端的深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