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航道上埋设河底管线,其顶端的深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

(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

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