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土地、水利、农林、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