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