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应当出示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