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探矿权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进行施工,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探矿权人需要进行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应的论证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