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采矿权申请人自收到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矿区范围文件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企业设立等各项工作,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申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