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