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六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对重要问题的答复,应当报经主任会议审定。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