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