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形成年度立法计划初稿,在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意见后,于每年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各有关机关和组织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

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在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报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