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安全管理第八条已修改设立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