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安全管理第十条已修改自治区实行烟花爆竹专营专卖和专营检封标识制度,推行挂牌连锁配送经营和销售。专营专卖批发企业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确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批发、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加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制的烟花爆竹专营检封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专营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不得伪造专营检封标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