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吸戒毒第九条已修改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其监护人应当制止。学校发现学生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其监护人、所在学校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戒毒。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加强监督教育,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强迫、引诱、欺骗、教唆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