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