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