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的;(二)诬告见义勇为人员的;(三)损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