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六条有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颁发奖金;(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