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测专项调查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