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第三章 监测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当引发价格异常波动因素消失,价格持续十五日保持平稳,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应急监测。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