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第三章 监测实施第十八条有效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从事价格监测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取得价格监测调查证。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收集价格信息时,须持证进行监测、调查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