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从事价格监测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取得价格监测调查证。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收集价格信息时,须持证进行监测、调查活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