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区(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日常工作由检察机关负责,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