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履行预防职责,在其任期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职务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指使、纵容、包庇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