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