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