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