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