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可以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