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