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政府规章。
应当制定市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未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该规章所规定的有关行政措施自行失效。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