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六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本省立法情况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安排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市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市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