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六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对本市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本市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