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