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教育科研与交流合作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科研机构、临床研究基地、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领先学科和重点学科的建设,支持蒙医药中医药理论研究、临床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蒙医药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推动蒙医药中医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