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高等蒙医药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以及苏木乡镇卫生事业单位工作,在转正定级和确定工资、津贴时给予特殊待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