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高等蒙医药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以及苏木乡镇卫生事业单位工作,在转正定级和确定工资、津贴时给予特殊待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