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价格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价格标准应当体现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体现蒙医药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