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矫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对于已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或者其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办案机关做好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