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健全学校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及时反映和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