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居民在生活中燃用原煤。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居民生活以外的茶水炉、大小灶、窑炉、取暖火炉等和零点七兆瓦(一吨∕小时)以下的锅炉燃用煤燃料。禁止向城市建成区内的居民销售原煤和向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用户销售煤燃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