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献血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有效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月23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