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核对听证合议组成员以外的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证开始后,主持人介绍听证合议组成员,宣布听证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

(四)信访事项涉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陈述意见,出示证据,并说明相关法律依据;

(五)经主持人同意,信访人和直接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就分歧意见与信访事项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辩论。

听证结束后,听证合议组应当进行评议、合议。评议、合议的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意见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