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为主,也可以根据单位的需要和可能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接受远程教育;

(六)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