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已修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