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使用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或者将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