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