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推广新能源机动车,支持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电力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